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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8年第9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12-27 16: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乳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8类食品299批次样品,结果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88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
   近期,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乳制品方便食品薯类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8类食品299批次样品,结果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88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该样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总体情况
 
  所有抽检样品遵循随机抽样原则。抽检方便食品样品1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样品5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抽检蔬菜制品样品40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抽检水果制品样品77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样品1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抽检粮食加工品样品45批次、乳制品样品36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样品13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样品产品情况
 
  (一)平乐县江合韵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桂林江合韵米粉(水煮型)”样品(商标:江合韵及图形,生产日期/批号:2018-10-11,规格:245克(米粉包:120克 配料包:125克)/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①6.9×105CFU/g、②6.2×105CFU/g、③5.1×105CFU/g、④3.7×105CFU/g、⑤7.0×105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4CFU/g、M=105CFU/g。
 
  (二)七星区盈盛自选商店销售的标称“南宁市长寿奥秘食品厂”生产的“原生态辣木茶(代泡茶)”样品(商标:长寿奥秘,生产日期/批号:2017-07-17,规格:1.8g×20包/盒),铅(以Pb计)检出值为27.7m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2.0mg/kg。
 
  (三)平乐县联华易购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桂林平乐县钰龙蔬果制品厂”生产的“盐菜皇”样品(商标:奖嘉及图形,生产日期/批号:2018-09-29,规格:250克/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37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0.1g/kg。
 
  (四)桂林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王城商厦销售的标称“桂林市金源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笋丝”样品(商标:金源发及图形,生产日期/批号:2018-10-14,规格:250克/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44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0.2g/kg。
 
  (五)象山区盘瑶土特产店销售的标称“桂林市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笋心”样品(商标:鑫味缘及图形,生产日期/批号:2018-10-27,规格:350克/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46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0.2g/kg;生产的“笋尖”样品(商标:鑫味缘及图形,生产日期/批号:2018-10-27,规格:250克/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28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0.2g/kg。
 
  (六)乐业县佳佳旺超市销售的标称“兴隆县雾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条” (商标:强贞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08-10,规格:128克/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①8.4×103CFU/g、②1.9×104CFU/g、③2.1×104CFU/g、④4.6×103CFU/g、⑤9.1×102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3CFU/g、M=104CFU/g。
 
  (七)广西新润发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市惠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山话梅”样品(商标:惠龍の品及图案,生产日期/批号:2018-04-01,规格:200克/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64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0.35g/kg。
 
  (八)秀峰区鑫福裕超市销售的标称“桂林桂辉土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圆肉”样品(商标:桂辉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10-17,规格:250克/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08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0.1g/kg;标称“桂林市桂森家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圆肉”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10-02,规格:125克/瓶),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70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0.1g/kg。
 
  (九)秀峰区万福顺超市销售的标称“桂林宏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果仁”样品(商标:银杏村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10-04,规格:250g/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77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以上样品检验机构均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三、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各相关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已经依法进行处置。
 
  特此通告。
 
  附件: 1.   本次检验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
 
  2018年12月27日
日期: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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