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3-23 17:00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2020年第5期),其中由总局本级抽检的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我省3家食品经营企业。
  近期,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2020年第5期),其中由总局本级抽检的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我省3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大连元初食品有限公司昆明街店销售的、标称大连凤栖园畜牧有限公司生产的元童农场鲜鸡蛋,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金刚烷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大连元初食品有限公司昆明街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沈阳食品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2.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华南分店销售的豇豆,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对大连元初食品有限公司昆明街店、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华南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1.大连元初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华南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两家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大连元初食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系生产企业导致该批次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已在门店发出商品召回公告并下架销毁尚未销售问题食品。同时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2.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系生产种植环节导致该批次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并张贴商品召回公告。同时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及企业员工相关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3.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华南分店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系生产种植环节导致该批次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停止销售问题商品并张贴商品召回公告。同时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及企业员工相关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日期:2020-03-23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