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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4-15 08:32 来源:湖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作者: 曾霞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白板肉、涉疫冷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侵权假酒、“黑气瓶”、不合格成品油,大力整治“神医”“神药”虚假广告、使用不合格电梯等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今年以来,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白板肉、涉疫冷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侵权假酒、“黑气瓶”、不合格成品油,大力整治“神医”“神药”虚假广告、使用不合格电梯等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及相关领域案例如下:
 
  01

  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按规定标注的化肥产品案
 
  2022年4月13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按规定标注的化肥产品涉嫌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3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组织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组织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公司生产的化肥产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橘子洲镁”复合肥料、“农百惠”复合肥料、“资江”复混肥料一共3个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及明示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同时“橘子洲镁”复合肥料产品外包装标识未依法标注当事人的名称、住所。上述不合格肥料共有94.5吨,货值21.1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2022年4月6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立案后,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于2022年4月13日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农资质量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当前正值春耕关键时期,该案对化肥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严格查办,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力保障春耕生产秩序。
 
  02

  岳阳市华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岳阳市华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日,在监督抽检中,华容县鲇鱼须镇湘北农资销售的“鸭鸭”牌过磷酸钙和“友富田”颗粒氮肥两个批次化肥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华容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明,上述两批次不合格化肥均从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购进。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一共购进不合格“友富田”颗粒氮肥58吨,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7.07万元;一共购进不合格“鸭鸭”牌过磷酸钙100吨,已销售95吨,库存5吨,货值5.57万元。上述不合格化肥货值共计12.65万元。华容县市场监管局对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库存的不合格化肥依法实施查封,对已销往各乡镇的不合格化肥进行追查核实,并责令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对已销货物进行召回处理。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华容县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化肥问题不仅涉及粮食安全,更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该案的查办,对当地化肥市场起到强烈震慑效果,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利益,有力规范了化肥市场。
 
  03

  郴州市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汝城县绿野农资店销售不合格的化肥案
 
  郴州市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汝城县绿野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化肥、没收违法所得1273.25元并处罚款17.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6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凯米兰复合肥料(总养分≥54%,18-18-18)、凯米兰海藻酸复合肥料(总养分≥50%,20-10-20)、生物酶活化磷肥(全磷≥16.0%)、锌钙镁磷肥(有效磷≥12.0%)、大围山牌过磷酸钙(有效磷≥12.0%)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以上5种化肥均为不合格。经汝城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一共以8.1万元购进上述不合格5种化肥,其中大围山牌过磷酸钙以63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333包、锌钙镁磷肥以65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275包、生物酶活化磷肥以43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213包,当事人已取得销售金额1.72万元,获得违法所得1273.25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化肥并且未提供购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的质量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有着直接影响。销售不合格的化肥将导致粮食减产,甚至农民绝收。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化肥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防止问题化肥流入农民手中,确保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04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清芳水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案
 
  2022年3月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泥鳅涉嫌犯罪的清芳水产移送郴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2021年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处置多起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案件中,发现进货来源均来自郴州市北湖区清芳水产。2022年1月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清芳水产经营的水产品进行专项执法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批次2022-01-04)被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调查,2022年1月4日当事人在明知检测报告显示不合格的情况下,仍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某水产市场经营部购进涉案泥鳅4958千克,货值8.5万元,全部售出。当事人长期经营水产品批发,销售数量多、影响范围广,明知经营的泥鳅等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然对外销售,其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郴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22年3月18日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泥鳅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在侦办中。
 
  水产品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品,泥鳅等水产品中兽药残留不合格将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该案当事人长期从事水产品批发,规模大,销售数量多、影响范围广、涉案金额大。该案的查处,有效堵住了郴州市城区不合格水产品的销售源头,对整个水产品行业形成强大震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水产品市场销售秩序,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5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月6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1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予以立案侦查。2022年3月29日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对李某某等17人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27日,有市民举报,称其在微商处购买的“cappuccino咖啡” 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并提供一盒购买的“cappuccino咖啡”,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当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涉案“cappuccino咖啡”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cappuccino咖啡”检出西布曲明。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西布曲明属于非食用物质,禁止添加在保健食品中。经调查,“cappuccino咖啡”系当事人李某某以微信名“AA芳宝189****2227”通过微信销售给本案举报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属地公安机关。
 
  西布曲明具有抑制食欲和增强代谢的双重作用,早年用于辅助治疗肥胖症,但是副作用大,会造成心率增快、血压增高,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该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女士爱美的心理,企图通过微信销售等新型经营模式,披着天然食品外衣隐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性质十分恶劣。
 
  06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未依法遵守食品安全制度案
 
  2022年3月2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的米粉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未依法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21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段五生罚款31.129万元。
 
  2021年11月2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郴州市城区2家餐饮店、1家农贸市场商户经营的传统切粉“本粉一号”(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1-11-25)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段五生为让米粉保鲜购进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用于生产的米粉中,共生产违法米粉3740千克,已按2元/千克至3.6元/千克的价格销往市区各餐饮店及市场商户,违法货值金额7521元,违法所得7521元。当事人同时存在未依法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米粉一年内累计有三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并且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从严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处罚到人”。
 
  米粉是我省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违法生产者予以最严厉的处罚,对当地米粉行业起到了强大的震慑和教育警示作用,有效地守牢食品安全底线,捍卫了食品安全民生权益。
 
  07

  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县湘龙章莎鲜肉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2022年3月15日,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县湘龙章莎鲜肉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107.3斤,没收违法所得8069.1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8日,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县湘龙章莎鲜肉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肉摊上销售的猪肉无动物检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且现场无法提供检疫检验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即对尚未销售的107.3斤猪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立案查明,2021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20.4元/千克的价格从私人手中收购“白板肉”364千克,以26元/千克的价格已销售310.35千克,违法货值9464元,获得违法所得8069.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猪肉是老百姓餐桌上的主要食品。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流入市场,不仅带来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更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该案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了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违法行为,更警示教育食品经营者要严格守法经营,有效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8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市雨花区薛伟航食品商行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9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长沙市雨花区薛伟航食品商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2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分局对当事人刑事立案侦查。
 
  在收到当事人销往汨罗市某日料店的进口冷冻“冰山甜虾”新冠核酸检测呈阳性的通报线索后,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立即于2022年1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1月份以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先后从上海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俄罗斯产进口冷冻北极甜虾48盒(规格每盒1千克),销往汨罗市某日料店等6家下游商铺27盒,库存剩余21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做进销存台账、未按照规定申报“湘冷链”管理的行为立案调查。并对库存剩余冻品采取查封强制措施和采样检测,经检测新冠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涉案货值金额1.07万元,违法所得6012元。当事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严重违反相关管控规定,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已涉嫌犯罪。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加强问题产品风险管控。
 
  严防新冠病毒由物及人传播,严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切实阻断新冠病毒传播链,是有效防范新冠疫情输入风险的重要举措。该案重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情形下,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09

  娄底市新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化县星球农资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钙镁磷肥案
 
  2022年3月21日,娄底市新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化县星球农资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钙镁磷肥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2021年12月22日,新化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2022年1月27日,新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一销售网点的钙镁磷肥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检验,其主要成分五氧化二磷只有0.42%,远低于“≥12%”的标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新化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仓库存放的同一生产日期的20吨钙镁磷肥予以查封。根据当事人要求重新抽样检验的申请,2022年3月7日新化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批次钙镁磷肥进行重新抽样检验,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销售给另一销售商的33吨同批次钙镁磷肥也进行抽样检验,上述2个样品经检验,五氧化二磷含量分别为1.2%和6.3%,均低于“≥12%”的标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货值金额7.234万元,获利144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目前在案件查处中。
 
  钙镁磷肥,是缺磷地区广泛使用的一种矿物质肥料,可以增加作物产量,改善作物品质,加速谷类作物分蘖和促进籽粒饱满;促使棉花、瓜类、茄果类蔬菜及果树的开花结果,提高结果率;增加甜菜、甘蔗、西瓜等的糖分;提高油菜籽的含油量。当事人销售严重不合格的钙镁磷肥,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在春耕生产期间严厉查处此案,将强力遏制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力净化农业生产资料市场。
 
  11

  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
 
  2022年3月1日,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苏仙公安分局经过精心组织和缜密安排,破获一起涉案价值超1.2亿元的特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打掉以吴某某为首的制假犯罪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扣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国内知名中高端白酒6吨(共计604件,2416瓶),涉案货值330余万元。对涉案假酒下游销售链条上涉及郴州市7个县市区的97家经营户,由郴州市市场监管局统一调度,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正在案件查处中。
 
  2021年6月17日,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一批假冒习酒通过物流发货到郴州市苏仙区某物流公司。当日上午执法人员在某物流公司仓库依法扣押习酒10件60瓶(每瓶500ml),经贵州茅台酒厂习酒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确定货值为5.21万元。苏仙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由于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需进一步深挖,依法将案件移送苏仙区公安分局。苏仙公安分局于2021年10月29日成立“10.2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进行侦查,于2022年3月1日由5名苏仙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40多名公安人员对涉案人员实施集中收网。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零容忍’,坚决落实“行刑衔接”制度,与公安部门联合出击,形成强大合力实施精准重拳打击,不仅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让商标权利人更有安全感,让合法企业能更安心放心地生产经营,有力净化了白酒市场秩序。
日期: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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