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逵or李鬼?
傻傻分不清
遇上怎么办?
当然是“盘”他啊!
01
假冒注册商标事实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曾某亮、曾某念及林某勇(另案处理)三人商议决定合股生产假冒A牌啤酒。在合伙购置了一台贴标机并租赁厂房安装流水线后,由林某勇购进无商标啤酒酒液、假冒的啤酒商标和包装纸箱等材料,被告人曾某亮、曾某念雇佣被告人洪某南等人进行流水生产,装箱后由林某勇冒充A牌啤酒予以出售,到案发已售出7030箱,金额386650元。
2020年8月,被告人曾某亮、曾某念以每箱12元加工费替兰某荣(另案处理)贴标生产瓶装的假冒A牌啤酒,到案发已贴标生产5638箱,共计606992元。经鉴定,涉案啤酒属假冒产品,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啤酒》等产品明示要求。
0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
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曾某亮明知林某勇销售假冒B牌啤酒,仍从林某勇处以每箱65元的价格购进该假冒啤酒,并以每箱80至81.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共计2179箱,销售金额176985元,违法所得35350元。经检验,涉案啤酒属假冒产品,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啤酒》等产品明示要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亮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制售假酒从中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993642元,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3535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念、洪某南伙同他人制售假酒从中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99364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悔罪表现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判决:
曾某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95000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35000元。
曾某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
洪某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经营者应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坚决杜绝侵权和犯罪,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擦亮双眼,前往正品经销店选购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