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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老旧居民楼“吃一粒瘦一斤”的神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8-03 10:32 来源:润州检察在线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风靡朋友圈的减肥药竟然来自老旧居民楼,因为“效果好”,成本仅每粒不到1元竟转手卖至25元,很多女性服用后竟而转身又做起了代理,带“毒”的减肥药通过1168个快递包裹,从吉林一路销往了江苏、山东、北京、深圳等全国各地。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某、石某、余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
  风靡朋友圈的减肥药竟然来自老旧居民楼,因为“效果好”,成本仅每粒不到1元竟转手卖至25元,很多女性服用后竟而转身又做起了代理,带“毒”的减肥药通过1168个快递包裹,从吉林一路销往了江苏、山东、北京、深圳等全国各地。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某、石某、余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01

  塑料袋装的减肥胶囊
 
  在吉林省长春市的一栋老旧居民楼里竟然隐藏着一个分装减肥胶囊的作坊。2020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抓,隐藏在这里的“秘密”才浮出水面。
 
  2017年7月初,张某开始从网上购买减肥胶囊,再加价从微信转卖出去,每粒净挣5毛钱。很快,张某就不满足于这微薄的利润。几经周折,他在网上寻找到一种减肥效果好、成本低的散装减肥保健品。于是,张某将购买的减肥保健品放在自己住的居民楼里进行分装。为了区分价格和效果,张某分装出的减肥药共有五种颜色:红色、粉色、白色、墨绿色和白绿色。
 
  开始,张某还用瓶子分装减肥胶囊,发给微信上的买家,里面还有一张小卡片提醒服药禁忌。随着利益的驱使,张某直接用塑料袋装减肥胶囊,买家要几粒就发几粒。多的买家一次性购买上万粒,少的买家三五粒。
 
  02

  1168个神秘的快递
 
  从散装减肥保健品到瓶装胶囊,是谁完成了中间的分装过程?带“毒”的减肥胶囊是如何从吉林省销往全国各地?
 
  张某在网上购买来药丸包装瓶和亚敏片,让退休赋闲在家的母亲易某帮忙30粒装一瓶,再封上亚敏片就好了。整个分装过程,易某徒手完成。后期为了节约时间和追逐更大的利润,张某直接用塑料袋包装减肥胶囊。
 
  进原材料、推送广告、寻找客户、结算货款都是由张某负责;易某主要是根据儿子张某的要求分装胶囊,并且根据他给的地址和数量,将减肥药通过1168个快递发往全国各地。
 
  03

  吃一粒瘦一斤的秘密
 
  “减肥药效果是真好,基本吃一粒能够瘦一斤。后来朋友看我瘦了,纷纷向我买,我就做起了代理。”犯罪嫌疑人余某在面对检察官讯问时,依然对减肥胶囊的效果赞不绝口。
 
  张某下面的代理都是因为减肥效果好才跟着做的。她们中有全职宝妈、有个体户、有超市员工……
 
  为了给案件准确定性,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张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化学成分。据了解,西布曲明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收益。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检察履职保障公众利益
 
  审慎分析,准确定性。侦查阶段,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将胶囊装入保健品瓶的行为如何定性,一度成为研判焦点,检察机关审查分析,分装行为对保健品没有产生质的影响,不应认定为生产行为,因而只对张某的销售行为定罪处罚。
 
  强化证据,查明数额。针对互联网售卖减肥药案中,犯罪嫌疑人以不知其有害有毒为借口抵赖罪证,承办检察官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聊天记录、购买减肥产品的来源和价格等各个方面固定证据,确定其主观犯罪意图。由于该案涉及范围广,销售笔数多,交易主要通过微信进行,承办检察官针对每一笔交易,将交易对象、时间、胶囊种类、发货地址、转账方式及销售金额等对应电子勘验的页码一一详细列表注明,最终认定的销售笔数为1168笔,销售金额由原来的“约10万元”增至29万余元。
 
  统筹办案,守护公益。由于张某、易某等9人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张某、易某等9人支付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产生的赔偿金290余万元。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张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石某、余某等8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张某等9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00余万元(扣除庭审前已缴纳部分)。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日期: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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